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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7610199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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