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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3320095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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