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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六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431883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