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類型及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類型應以下項目擇一申請,申請項目如下: (一)設計社群參與:設計與跨領域產業的合作計畫(如傳統產業、製造 業、科技產業、旅遊觀光業..等)。 (二)市民設計推廣:設定不同之參與族群及推廣主題,提昇市民對於設 計的認知,以及對於城市設計改造、全民設計參與、表達社會關懷 等議題的正向思考。 (三)空間營運管理:(限立案之公司或團隊申請) 1.需提交年度營運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需包含最近一年財務報 告(附表 13) 、空間使用方式、消防安全措施、房屋租賃契約 (或相關證明文件)。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本類別僅補助場租、水電費等,不補助人事等其他費用。 (四)創作類:(限個人創作申請) 1.計畫書應包含創作理念及作品數量,並載明公開發表計畫。(戶 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 文件者不予受理。) 2.必須是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需至少公開發表一場(形式不拘),但視為成果報告必要之項目 。 4.補助經費項目針對作品設計製作相關費用(如材料費、打樣費等 ..),不包含創作人力及設備使用等相關費用。
  • 四、補助申請之條件與限制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 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申請案或申請者如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 出申請。 (四)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獲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五)同一計畫,分別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 關補助之項目,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本須知之補助項目,為從事設計文化創新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 、推廣等相關事宜,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 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 (七)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八)獲補助之個人與團體須同意配合參與本局之相關活動。 (九)申請「國際設計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 應單位於邀請函上的對象,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案或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各項行政事務(如場地、活動檔期協調 等)。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 (一)提案需結合本局設計推廣專案以設計導入公共政策,讓市民有感為 目標,帶動社會公共議題,提昇城市生活美學。實施地點建議以本 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應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 並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 坊、座談等活動。符合提案審查原則者,優先考量補助。 (二)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如 企業、法人、工作室)或個人,優先考量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十三、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 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 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 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 要求申請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一)結案後,如團隊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核會 議,必要時得邀請補助單位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二)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 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 證明),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四)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五)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六、其它配合、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之個人、團體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 案之行銷及參與本局相關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 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 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 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 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 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及呈現方式,將本 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2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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