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申訴及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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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 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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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 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2100240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