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準公共托嬰中心提供專業、優質及平 價之托育服務,並使托育人員久任及穩定性,降低流動率,提昇照顧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 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準公共托嬰中 心,且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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