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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市議會符合前點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應依本府「歲入分 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 一期(一至三月)應先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審核)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函轉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 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 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 前項本府「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由主計 處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6)府主公預字第106316058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