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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093)北市教二字第09332840700號函訂定;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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