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弱勢關懷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城市交流、 維管轄下財產及政令宣導。
  • 四、支用民間捐款,應尊重捐款者意願,於其指定對象及用途範圍內為之 。 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先行支用後,報委員會追認,決 行層級如下: (一)新臺幣 6仟元(含)以下: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逾 6仟元至 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逾 2萬元至15萬元:區長及其代理人。 逾15萬元者,應提委員會審議後,始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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