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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小巨蛋及臺北和平籃球館設施公益檔期審查 ,設立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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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 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體育局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體育界專家學者一人。 (七)教育界專家學者一人。 (八)表演藝術、藝術行政或文化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應再遴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 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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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審查臺北小巨蛋及臺北和平籃球館設施公益時段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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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 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 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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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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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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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075615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