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一日止提出次年度申請;若有餘 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若仍 有餘額,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申請人應於以上期 限內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各階段補助核定情 形將公告本局網站。 (二)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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