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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一日止提出次年度申請;若有餘 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若仍 有餘額,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申請人應於以上期 限內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各階段補助核定情 形將公告本局網站。 (二)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條限制。
法規名稱:
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08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1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