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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適運用指定用途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設立本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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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指定用途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經委員 提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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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 分之一: (一)本院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代表。 (二)捐款者代表。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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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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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捐款者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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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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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06)北市陽院社字第106304988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