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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規字第1113011185號函增訂第6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1日生效
陸、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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