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收取廣告物清除、拆除或刷除費用, 並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 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 第 3 條
    廣告物清除、拆除或刷除費用依廣告物種類、設置樓層、規模、面積或面 數計算,收費基準如附表。 張貼廣告上緣距地面未達三公尺者,拆除或清除之收費標準由本府環境保 護局另定之。 旗幟廣告設置於路燈桿者,拆除或清除之收費,準用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 幟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計收。
  • 第 4 條
    遊動廣告之車輛移置及保管之收費,準用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 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計收。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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