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六、本評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作組,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評估小組委員及工作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評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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