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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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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評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作組,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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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評估小組委員及工作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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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評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4482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4年3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