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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指定用途捐款之收支作業,爰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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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弱勢個案救助(如急難救助、緊急紓困、安置費用差額補助及短期補助、醫療補 助、健保欠費補助、教育及學雜費補助、看護補助、喪葬補助、居住環境改善等 相關費用)。 (二)推展弱勢家庭扶助服務相關事項。 (三)推展人民團體、合作社、基金會及社區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四)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五)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六)推展婦女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七)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八)本局機構及場館修繕維護費用。 (九)災害救助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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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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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接受捐款應開立捐款收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捐款收據共四聯單,第一聯為捐款人收執聯,第二聯為會計室登帳聯,第三 聯為科室通知聯,第四聯為出納存查聯。 (二)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捐款人指名之受贈人如 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屬代轉性質者,依「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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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用途捐款入帳流程如下: (一)捐款人以匯款方式存入本局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劃撥帳戶者,由出納人員開立收 據,並依行政程序簽辦轉提捐款專戶。 (二)捐款人向各業務科以現款或支票辦理捐贈時,需依行政程序會辦出納及會計室, 出納人員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將款項存入本局開立於市庫代理銀行之捐 款專戶,並開立收據,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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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定用途捐款收支管理方式如下: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以利及時更新外界捐款 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之支用及審核程序,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第六點規定或「臺北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作業要點」第 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物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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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等人員組成查核小組,併入每年八月底前之財務檢核, 由秘書室會同查核小組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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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開徵信方式如下: (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每月公告捐款人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明細資訊,供大眾查 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二)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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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得頒發感謝函(狀)予捐款人。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北市社秘字第107352540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