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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主管機關並視推動師各 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導推動費,藉以激 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總顧問角色,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 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改善市容觀瞻 ,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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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日起至民國 116 年 5 月 31 日止。但推 動師之培訓講習,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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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推動師招募對象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招募對象 (一)A 組:開業建築師。 (二)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 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 及格證書者。 (三)C 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室內設 計、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 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 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 、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土地管理、土木 、土地資源等。 (四)D 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 30 年以上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及直系血親。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但 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 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人口販運 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妨害自 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 6 個月以上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 1 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 年者。 三、推動師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 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分組規定如下 : A 組:B、C 組:
編號 課 程 名 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 12 小時(開業建築師已具有專業知 識),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 D 組:編號 課 程 名 稱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2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3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 21 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 配,惟編號 7、10 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 3 小 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驗成 績達 70 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課程 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之聘任 (一)推動師證件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授予「臺北市危老重建推 動師聘書」及識別證,聘書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 2 年,逾期失其 效力。 (二)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聘書或識別證如因故遺失或污損,得 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原證號製作補證,並送主管 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得於聘書及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前 2 個月,提具輔導社區累計達 30 分以上之輔導積分證明,填具換證 申請書,向原培訓機構申請換發,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新 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四)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專業證 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 Line 帳號等),經 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 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編號 課 程 名 稱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概要 4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與容積獎勵相關標章概要 5 土地及建物產權登記相關書表文件判讀 6 危老重建基地相關圖說之調閱及判讀 7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8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10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11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12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3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4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5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 36 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 配,惟編號 10、13 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 3 小 時。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831843341號令修正發布第1、3、4點條文;並自108年4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