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演 練、稽核、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受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不得洩露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知 悉之秘密。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主管機關 得協調指定其中一個或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獨或共同辦理本法 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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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3 條
    本法所定資通安全事件,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 關應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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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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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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