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則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 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聽取各成員機關報告事項及審 議下列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1.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2.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 (1)機關制度面、法令面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監察院及審計機 關等外部監督單位所提重要缺失情形。 (2)各成員機關自行賡續追蹤之列管案件,其缺失情形較為嚴重或 逾期仍未改善完成者。 (3)建議獎懲名單。 3.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 四、各成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研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 (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分工訪查 事項如下: 1.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2.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之辦理情形。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報告中,覆核辦 理情形仍待繼續改善事項或重大審核意見辦理情形。 4.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5.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6.主計處: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及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形。 (三)前款之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1.依前款所訂分工訪查事項,導入風險管理機制,並透過風險辨識 及考量風險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程度,擬具年度訪查計畫討論案 ,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據以辦理。 2.依核定訪查計畫,對受查機關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 報告,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依受查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或報告案,送主 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 (四)因應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倘有組成跨成員機關訪查之需要, 得提經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辦理。 (五)年度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1.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 之獎勵規定,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由、人數及額度 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2.受查機關於本府內控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核仍 有未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處規定, 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等)提本府內 控督導會報審議。 3.各成員機關訪查人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得力提有具體績效者 ,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機關擬具建議獎勵名單 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六)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各成 員機關應依第二款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內部控 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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