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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綜字第111303680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 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並收取授權金,但非 商業使用或經觀傳局審核通過之專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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