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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適用學校辦理校慶、體育表演會、畢業典禮及園遊會等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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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慶典活動規劃應回歸以學生學習為主體,妥適安排貴賓介紹及致詞,精簡貴賓致詞 與非學生受獎儀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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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慶典活動應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嚴守教育中立及 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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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慶典活動獎項應妥適安排頒獎貴賓,頒獎者應由校長、師長或邀請具正向楷模之社 會賢達頒發為妥,以肯定學生優良表現,彰顯獎項正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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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慶典活動籌劃應以簡單隆重為原則,活動邀請卡得以紙本或電子型式於活動開始七 日前送達受邀貴賓,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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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慶典活動場地布置(如充氣式遊樂設備、泡沫彩帶噴罐等)應符合相關安全檢驗並 由專人落實安全管理,以確保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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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慶典活動應事先妥善規劃雨天、空汙等因應備案,並建立明確因應備案啟動機制, 彈性調整活動內容與順序,以兼顧學生健康及活動目的。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慶典活動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6023357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