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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校除國語文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四節,兼任導師為十節外,其餘領域 或科目之專任教師為十六節,兼任導師為十二節,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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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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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減課教師之工作職責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每週總減課節數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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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如附表四,不受每週總減課節數之限制。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06237號函修正附表一~附表四;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