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公開、透明、合理支用捐款,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 二、本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學生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弱勢關懷及社會福利。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及基層建設。 (三)維管本區所轄財產及辦理政令宣導、城鄉交流、志工教育研習、為 民服務等活動。
  • 三、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如評估有接受之 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府 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五、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實際收受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 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 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七、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 仟元:課室主管或其授權人。 (二)6 仟元以上未達 2 萬元: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 (三)2 萬元以上:區長或其授權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九、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結餘,應將餘款全 數解繳市庫。
  • 十一、本要點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所秘書室擔任行政幕僚,定期簽報區長指 派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實施 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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