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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結果通知: (一)受理機關彙整審查機關意見後,如有文件缺漏,應於受理日起 6 個工作天內,通知主辦單位限期補正;如文件無缺漏,受理 機關作成結論或決議函復主辦單位。 (二)經補正資料仍未審查通過者,由受理機關函復主辦單位不予許 可。 (三)受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命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調整舉辦時間 、規模、活動內容或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並重新申請,經許 可後,始得舉辦。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消預字第1103026818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