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行政院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及相關函釋辦理。
-
二、為落實關懷與照護本府退休公教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須落實各項照護關懷事項;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委託或聘請退休人 員參與工作,推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三、各機關須落實各項照護關懷事項: (一)適時派員前往訪視或電話問候,並建立訊息反映管道。 (二)辦理活動、餐會聯誼,得邀請退休人員出席。 (三)發現退休人員生活困苦,主動協助申辦社會福利救助事宜。 (四)退休人員遭受風災、水災、火災或震災等災害時,一經知悉,應儘可能派員或致 電慰問,並酌贈慰問金。 (五)退休人員亡故時,應派員或致電慰問,並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 家族在臺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六)其他有關照護關懷事項,須適時主動協處。
-
四、各機關有諮詢、評審、稽核等臨時性業務,得委託或聘請退休人員參與工作,借重其經 驗或專長,協助業務推展及提升行政品質。
-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六、本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照護關懷退休人員相關規定。 退職工友之照護關懷,得由各機關視經費情形,比照本要點規定自行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加強照護關懷退休人員實施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人給字第1076008312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