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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檢討結果,以購置車輛較符合業務需求且較經濟者,應依 各年度本市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交本府主計處,由該處組成專案小組進 行先期審查後,報請本府核定該機關車輛配置數及得購置車輛數。 各機關各類車輛配置原則如下: (一)特種車: 1.現有車輛遇符合報廢條件者,得以民國一百零七年底同類車種既有車額數,併 計本府核減車額數檢討結果,配置其車輛數,並依實際需求逐年汰換。 2.其他情況之增購或汰換,由專案小組綜合考量現有車輛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業務性質與車輛地域分布情況、有無另訂特種車閒置或低度使用認定標準及其 合理性、財政狀況等因素,本精實原則覈實配置。 (二)專用車: 1.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本市市立大學校長,得 配置專用車,並以小客車為限。其現有專用車遇符合報廢條件者,得以機關、 所屬機關或依前點移撥他機關小客車替代。如因情況特殊確有購置必要,應於 第一項所定先期審查階段,由機關自行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2.各二級機關簡任(含比照或相當簡任)十一職等(含跨列)以上首長、各區區 長,原配置之專用車於車輛報廢後,不得汰換,或借用、移撥機關現有車輛或 他機關車輛。 3.各一級機關副首長、前目以外二級機關首長之現有專用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一日起改列為公務小客車,納入機關車輛集中調派,惟得優先供上述人員 公務行程使用至報廢為止。 (三)公務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大客車、大貨車、機車、其他車種:均不 得增購或汰換。但得依前點移撥他機關同類車輛替代。如因情況特殊確有購置必 要,由第一項所定專案小組綜合考量機關所在地與業務管轄區域之交通可及性、 現有車輛使用管理維護情形、業務性質與車輛地域分配情況、年度成本效益分析 結果、擬購車款價格合理性及功能適切性、購入後預估之年度行駛里程及用車日 數、財政狀況等因素,併計本府核減車額數檢討結果,本精實原則覈實配置。 各機關經本府核准得購置車輛者,其購置原則如下: (一)各類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1.專用車:市長得購置排氣量二千五百CC以下小客車,並得選擇四輪傳動車輛; 副市長、秘書長得購置排氣量二千CC以下小客車;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 、本市市立大學校長得購置排氣量一千八百CC以下小客車。 2.公務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如無其他特殊需要或特殊路況使用需求,應優先 以排氣量一千六百CC以下五門掀背式車款為主,以利車內空間多功能運用。 3.機關購置各類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應以能源效率一級或二級者為限;如歲 出額度足敷容納,得優先購置電動車等新能源車款。 (二)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如購置電動自行車,應配有里程表,並追蹤使用效 益。 (三)其餘各類車輛: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購置適當車輛。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秘總字第1083006718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