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經營管理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發展流行 音樂產業、培育流行音樂人才,以厚植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實力,特設臺北 流行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本中心各場館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 二、辦理流行音樂演出及相關展覽活動。 三、培育流行音樂相關人才,扶植流行音樂產業。 四、辦理流行音樂產業研究及推廣業務。 五、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補(捐)助(以下簡稱核撥)。 二、經營管理及活動收入。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核撥,包括人事費、活動費、文物典藏經費、行銷推廣費、 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 經費。
  •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並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所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法規命令或本市自治法 規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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