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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指經本局轄管文化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自行遴選,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符合公眾 利益長期固定志願協助運用單位辦理指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長期固定,係指每年至少服務十二次,合計服務時數至少三 十六小時。但各運用單位依業務服務性質或當年度災變(如疫情)影 響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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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配合中央考評期程,於考評前 1年邀集專家學者對各運用單位之 執行績效(含書面初評及實地訪評)辦理評鑑: (一)評鑑項目如下,並得視中央考評項目調整: 1.推展志願服務現況說明:承辦人力配置(是否設立統一窗口 )及經費編列情形等。 2.法定作業辦理情形:志願服務法所訂應辦事項辦理情形,如 紀錄冊管理、志工訓練之規劃、志工保險辦理情形、臺北市 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登載情形等。 3.行政管理與組織運作:志工團隊間聯繫及輔導情形,如召開 志工幹部會議、督導考核作業等。 4.行銷管理與推廣情形:辦理志工召募、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 獎勵表揚活動之辦理情形。 5.創新與特色:機關推展志願服務之特色與突破。 6.其他:依中央評鑑項目。 (二)評鑑實施方式如下: 1.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志工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自行訂 定考核指標並辦理評核。 2.業務單位審查:由本局聘請從事志願服務之專家學者 1-2名 及本局代表 2名組成「評鑑委員會」,並請受評單位準備各 項自評相關資料至評鑑現場,供評鑑委員問答或進行工作簡 報,以為評鑑成績參考。 3.以上評鑑方式得視當年度業務狀況調整之。 (三)評鑑結果及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獎:評分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計一名,頒發團隊獎 狀(牌)乙幀。 2.優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五分(含)以上、八十九分(含) 以下計二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3.甲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八十四分(含)以 下計三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四)獲頒特優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兩屆被評鑑作業,僅需繳交成 果報告;獲頒優等獎之單位,得不列入下一屆被評鑑單位,僅 需繳交成果報告。 (五)獲獎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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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各運用單位應對志 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訓練時數及課程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特殊訓練:中央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中央無規定者為:運用單位業 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 2小時、綜合討論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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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榮譽 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志工服務時數、訓練時數等志工服務資 料登錄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推展文化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秘字第1103042359號函修正第2、7、9、10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