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第二點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住宅使用,指建築物供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曾於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前設有戶籍, 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資料認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