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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42221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溯及自108年1月18日生效
七、第二點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住宅使用,指建築物供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曾於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前設有戶籍, 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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