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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892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0年10月18日生效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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