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審查臺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設置製茶業(以 下簡稱製茶業)申請建築執照檢附製茶計畫,特訂定本基準。
  • 二、申請製茶業案件製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地點及面積。 (二)生產計畫:含目的、茶葉來源(應符合臺北市政府一百零八年十月 七日府授都規字第一○八三○九四六四四號函釋)及製茶種類、生 產流程、生產設施設備及預估產量等。 (三)製茶廠(室)建造方式。 (四)製茶廠(室)設計示意圖。 (五)於設廠完成後達到一定規模(廠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或電力容量達 二點二五千瓦)應敘明將辦理工廠登記或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 產品初級加工場。
  • 三、製茶業生產設施設備基準如下: (一)生產規模進菁量二百零一(公斤/天)至三百(公斤/天): 1.戶外日光萎凋場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2.倉儲空間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尺。 3.萎凋架就下列擇一設置: (1)層積室萎凋架不得少於一臺。 (2)傳統萎凋架不得少於二十一臺。 4.攪拌機不得少於二臺。 5.炒菁機不得少於二臺。 6.望月氏揉捻機不得少於一臺。 7.束包機不得少於一臺。 8.平揉機不得少於二臺。 9.甲或乙種乾燥機不得少於一臺。 10.電烘箱不得少於二臺。 11.生產製作包種茶,第七目及第八目得免設置。 12.第三目至第十目生產設備室內操作空間不得超過八十五平方公尺 。 (二)生產規模進菁量一百(公斤/天)至二百(公斤/天): 1.戶外日光萎凋場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2.倉儲空間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 3.萎凋架就下列擇一設置: (1)層積室萎凋架不得少於一臺。 (2)傳統萎凋架不得少於十臺。 4.攪拌機不得少於一臺。 5.炒菁機不得少於一臺。 6.望月氏揉捻機不得少於一臺。 7.束包機不得少於一臺。 8.平揉機不得少於一臺。 9.甲或乙種乾燥機不得少於一臺。 10.電烘箱不得少於一臺。 11.生產製作包種茶,第七目及第八目得免設置。 12.第三目至第十目生產設備室內操作空間不得超過五十五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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