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標準如下: (一)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每日支領以新臺幣( 以下同)二百元為上限。 (二)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四百元為 上限。 (三)前揭各款出差四小時以內者,按每日雜費上限減半報支。但各機關 學校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報支標準所定範圍內另訂報支規 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