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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標準如下: (一)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每日支領以新臺幣( 以下同)二百元為上限。 (二)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四百元為 上限。 (三)前揭各款出差四小時以內者,按每日雜費上限減半報支。但各機關 學校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報支標準所定範圍內另訂報支規 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055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