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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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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所屬停車場(以下簡稱本 停車場),並應配合公訓處門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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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適用對象為公訓處員工、委外廠商駐點人員、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及講師暨 研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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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汽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3,70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 450元。 (二)機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60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 190元。 參加公訓處舉辦實體班期之講師暨研習人員,得免徵停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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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停車場收費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9)北市訓總字第1093000511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