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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飼主飼養犬、貓,除其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臺北市自治法規另 有規定外,其飼養設施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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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飼主飼養犬、貓,每日應至少提供一次食物。但因特殊情形經獸醫師診斷 並開具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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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飼主以繩、鍊、籠架或圍欄飼養犬者,每七日應提供至少三日散步或運動 之時間,一日至少二十分鐘。但因特殊情形經獸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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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飼主飼養貓,應提供適當之砂盆或其他可供貓排泄之設備,並應每日清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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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犬貓飼養基本照護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456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增訂第7~9條條文;原第7條條次變更移列為第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