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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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各年度之業 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等業務資訊、財務報表、預算、決算及業務 績效評鑑結果,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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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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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 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所進用之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解繳市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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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2633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