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激勵教師士氣 及提升教職員工工作績效,並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七款、行政院一○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 三六一號函、教育部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臺教師(一)字第一○四○ ○九二六○四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下列學校之編制員額內教職員工(以下簡稱各校教 職員工): (一)臺北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臺北市立幼兒園。 (三)臺北市立大學。
  •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統 籌辦理。
  • 四、各校教職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得發給 新臺幣二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具有績效者。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者。 (三)擔任認輔教師工作,積極輔導學生,學生確有進步者。 (四)擔任專任教師工作,參與社群共備,配合課綱推動者。 (五)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者 。
  • 五、各校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 六、各校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發給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有不實之情事 ,本局應取消已發給之獎勵,並命其繳回,並追究行政責任。
  • 七、辦理教師節敬師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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