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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4929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第 4 條
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場所應距 離國民中小學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各場所之最近出入口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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