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設施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