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百分之 四十九,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十五萬元;非首 次成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二十萬 元;非首次成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非首次成立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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