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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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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本團設施設備修繕或增購。 (二)協助本團舉辦之音樂會活動。 (三)辦理音樂教育及推廣事項之計畫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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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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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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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團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兼辦政風人員)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 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立國樂團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