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委請臺北市立大學(以下 簡稱北市大)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政策、推動市政之需,動用本府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以本 府名義,並以行政指示或行政協助方式委請北市大辦理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權管有關 之行政業務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研究計畫,應另依本府委託研究案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與北市大以書面確認委請辦理行政業務之內容後,北市 大應編定實施計畫及經費明細表(含行政管理費),包括計畫期程及委請辦理行政業務 內容等相關文件資料。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委請北市大辦理行政業務所需經費之核撥及核銷作業, 應於委請辦理行政業務相關文件內敘明。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本府教育局及相關機關共同研 議報本府後修正。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請臺北市立大學辦理行政業務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研展字第1093029132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