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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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利用其網路管理權限任意窺視使 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就所屬IP位址執行網路掃描及監測活動,並 將掃描及監測異常結果通知該單位: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以因應網路安全事件、網路病毒 或蠕蟲大量傳播。 (二)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 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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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違反本規範或有資通安全相關威脅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網路使 用權,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停權一個月、限制或撤銷其網路資源存 取權,同時依相關法令處理。觸犯法令者,須自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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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使用網路資源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如 有違反,依相關規定議處。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網路管理規範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