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附則 三十、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他執行管理規範,並依機關流程 簽核發布。 三十一、本規範之內容,應由資訊局每年至少辦理檢視及整理一次,以符 合相關法令、技術、組織及營運之最新發展現況。 於資通安全之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動,本規範之內容有不能因應 之虞時,資訊局應即時辦理檢視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