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網路互連原則
  • 十一、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連結本府市政骨幹網路者,應向資訊局申請連線 使用,並依資訊局網路位址配置規劃辦理。
  • 十二、各機關網路互連應以防火牆區隔,並依互連需求最小開放連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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