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無線網路管理原則
-
十三、各機關不得自行架設無線網路設備,如因業務需要而有架設必要者 ,應向資訊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架設。
-
十四、各機關申請自行架設無線網路設備應向資訊局提報清單,其內容應 至少包含以下資料: (一)無線AP之管理IP位址。 (二)無線AP之配置使用者IP位址範圍。 (三)無線AP之SSID。 (四)無線網路連線架構、網段及是否可存取內部網路等。 (五)設備之製造商、型號及序號等資訊。 (六)設備安裝實體位置。 (七)設備管理者之相關資訊,如人員姓名、分機號碼等。 (八)設備韌體版本。
-
十五、自行架設無線網路設備之機關應定期盤點前點各款資料及管理帳號 清單、近期登入紀錄與密碼變更時間等,並應依資訊局訂定之相關 安全基準定期稽核。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網路管理規範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