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遠端連線作業原則
  • 二十一、因應本府政策或作業需要,須與本府網路資源進行遠端連線者, 其遠端連線作業原則應使用虛擬私有網路( VPN),並應採用符 合本府所定之基本安全原則之設備。
  • 二十二、使用虛擬私有網路( VPN)應遵循提供服務機關之規定,來源位 址、目的位址、通訊埠及使用期限等應採最小開放原則;如未妥 善使用或未使用,經網路管理員通知而逾期仍未處理者,管理單 位有權停用或限制使用權限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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