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參、資通安全業務考核與獎勵及懲處 三十二、資訊局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 規定辦理各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考核。 三十三、各機關應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參酌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獎懲建議 額度,辦理獎勵及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