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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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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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細則之規定,為本局行政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基準,本局各警察大隊 、隊及警察分局各隊、分隊執行行政警察勤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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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局勤務之實施,應攻守並重,日夜無間,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重 心,其他各警察大隊、隊配合之,連成綿密警察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