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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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狀況,應確實掌握 運用,貫徹執行外,並應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受理民眾報案,並立 即反應適切處置之責。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 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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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緊急性、重大性或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應按規定迅 確處置外,並應通報業(勤)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要及實際情 形,依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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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正、副主官(管)、督察人員、幕僚督導人 員及指派專(兼)任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配合,綿密實 施,務求端末勤務之落實。 本局勤務督導考核之規定,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