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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構費用分攤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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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分攤 依建築執照建築工程造價表估算所需工程費用,再依建築師酬金標準 表估算未來向聯合開發投資者所應收取之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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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構建造費用 (一)基礎費用分攤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第53點規定辦理。即依 一般市面建造基礎費用標準並按各自所占總樓地板面積比例分 攤。 (二)基礎以外部分之其它共構建造費用分攤 以一般市面建造大樓(不含捷運設施)費用標準並以此費用( 應考量完工程度百分比,完工程度百分比由捷運工程局檢討認 定)乘以聯合開發投資者所占之樓地板面積即為未來應向聯合 開發投資者所應收取之共構建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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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分構經捷運工程局核准改為共構之建物,如因公開招標致費用金額 與本共構費用分攤原則計算結果不同時,依較低金額負擔,惟以共構 基礎發包後之合約所訂詳細數量及單價為計算基礎。
法規名稱:
捷運工程與聯合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府捷五字第0911747370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