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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捷運工程與聯合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府捷五字第09117473701號函修正
一、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分攤 依建築執照建築工程造價表估算所需工程費用,再依建築師酬金標準 表估算未來向聯合開發投資者所應收取之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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